审判长、审判员:
受韩海龙本人委托,并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出席法庭,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第一审诉讼活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李小强虽被错拘三天,是因为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不负责的将李小强身份资料上网追逃导致的。韩海龙、王宏伟对李小强实施拘留,履行了法律手续,尽到了注意义务,工作中不存在严重不负责,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不构成犯罪,法庭应依法宣告韩海龙无罪,还其清白,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李小强被错拘三天,责任在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
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在《关于李小强事件的情况说明》中认为,“2008年8月1日李小强被临泉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为我方对李小强实施上网追逃,系我方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当所致”,这说明云龙分局对此已有清醒的认识。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9条规定“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公安部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逃人员信息查询比对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因错误上网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上网单位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和赔偿”。李小强被云龙分局释放后,云龙分局对李及家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李小强1万元。鉴于李小强被错拘,临泉县公安局主要领导也主动登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也向李小强家人支付了1万元。此事件本就此结束,然而李小强的家人不是针对责任人,而是把矛头指向两个履行职责的民警,无理上访,诬告韩海龙,要求五十万元的赔偿,作为检察机关以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对韩海龙立案、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均是不当的,错拘在云龙分局,责任应由云龙分局承担。
二、韩海龙在拘留李小强的过程中不存在玩忽职守
1、云龙分局将李小强上网追逃,李小强已定格为网上逃犯,韩海龙根据云龙分局发出的拘留证,实施拘留措施是履行职责的行为。
2、2008年7月31日,阜阳市公安局统一部署“迎奥运。抓逃犯”,这是事关国家大事的政治任务。韩积极执行并无不当,韩、王二人将李小强带到临泉县公安局,王宏伟当即与徐州警方联系,答复过两天带人。韩将李临时羁押手续报李伟付局长审批,李签字同意羁押,对李小强实施拘留,韩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并无不当。
3、2007年李小强被排除的问题。2007年于寨派出所配合徐州警方调查的是张旭杰,张仅是口头向韩汇报,并无徐州警方的书面排除报告,张是协外办案,并非于寨所办理,2008年2月19日将李小强网上追逃,这里有一个常识问题,上网追逃是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的一项严厉措施,来不得半点马虎,既然排除为什么又被网上追逃?因此所谓的2007年的排除,只是徐州警方二位警察核实过程中的个人表态,并不是徐州警方对此事的事实认定,而2008年的上网追逃,这是徐州警方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的拘捕令,是法律行为,因此根本不存在韩海龙明知李小强2007年被排除,仍实施拘留的事实。
4、李小强家人在实施拘留时反映错误拘留的问题。在拘留李小强的过程中,李家人确实反映过李年龄问题和2007年徐州警方调查的事实,但韩海龙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作为韩海龙是协外办案,没有案件审查权,也无权决定拘留还是不拘留。常识上认为,徐州警方作为执法机关,不可能马虎到如此地步,故王宏伟与孙建伟联系时他仍要带人,临泉警方不拘留可以吗?2008年8月1日拘留李小强时,李已满14周岁,依法是对部分罪案负刑事责任,盗窃应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不是徐州警方上错了内容?还是整体内容均上错了?这均需要徐州警方作出结论,在没有结论之前,不拘留是没有理由的。当韩将李小强的情况报告到县公安局追逃办,并没有不拘留的指示。韩将李小强的资料报到李伟付局长处,李签批同意羁押。因此说,虽然李家人有申诉,但韩履行职责的程序并无不当,不是玩忽职守,而是按程序执法。
三、李小强错拘三天,达不到追究玩忽职守刑事责任的后果要件。
1、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罪,从起诉书表述认定的事实看,韩海龙即使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依法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虽然起诉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认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辩护人认为这是扣的大帽子,是无本之木,是无源之水,根据起诉书事实部分的认定并不能佐证这个“大帽子”的存在。
2、李小强错拘三天,这是徐州警察玩忽职守造成的最后结果,对李小强身心造成损害以及造成不良影响,这是事件的延伸后果,对此我们均认同。然而依照法律标准,也达不到追究徐州警察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的条件。即使韩有玩忽职守的行为,那也是多因一果。主因在徐州警方上错网,辅因有韩、王二人执法太死板、太机械,县公安局追逃办审查不仔细,李伟付局长的审批不慎重。因此,韩的行为达不到构成本罪的条件。
3、后期的媒体报道以及网站转载是不是本案的后果问题。我的回答是否定的,本案的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李小强被错拘三天,没有第二个后果。后期的媒体报道以及网站转载不是本案的客观后果,它只能是事件的延伸、扩大,不可能成为定罪量刑的“后果”。话又说回来,如李小强错拘事件没有媒体报道,当然也就没有了“恶劣社会影响”,也不构成犯罪,那有了报道就存在“恶劣影响”这不是“媒体定罪”、“舆论定罪”的现实版吗?媒体报道、网站转载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划等号!如果将玩忽职守罪的“严重后果”作如此理解和认定,那将是大错特错的,是对刑法的误读。
综上,辩护人坚定的认为,韩海龙是无罪的,故请求法院严格执法,严肃执法、公正执法,依法宣告韩海龙无罪,给法律一个公正的交代。
辩护人:余鸿飞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