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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俊权犯组织****罪和非法持有****案二审辩护词
 
崔俊权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崔俊权亲属的委托,并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本案的第二审诉讼活动。现继续为崔俊权辩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法院审理合议时参考。
    一、 本辩护人曾参加过一审法庭调查,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崔俊权犯组织****罪和非法持有****罪不持异议,崔俊权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辩护人对一审判决有关****次数、非法获利金额等事实的认定有异议。一审判决书认定崔俊权组织****活动达数百次,非法获利数万元,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佐证。从一审判决看,认定事实本身就是含糊的。在卷确有****女****次数的陈述,但她们的证言没有相关的证据印证,均是孤证,何时何处****无登记,更没有抓住嫖客,又没有其他的证据印证。每个****女关于次数多少,只是她们自己说说而已,无其他人证言或证据证明****女所说的****次数是客观存在的。而崔俊权一审时当庭供述有二十余次,收入2000余元。另外,从查获的各个宾馆的住宿登记次数也仅有30余次,那这个****数百次的数字认定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我们如果仅仅凭每个****女的证言来定案,这对崔俊权是极不公平的。因为,辩护人认为认定崔俊权组织****数百次,获利数万元缺乏证据,认定过分模糊,该认定不能成立。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崔俊权组织****应当受到追究,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尚且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因为所谓的****数百次,获利数万元是不成立的。对崔俊权判决适用刑法第358条第一款(一)项、二款的规定处罚,辩护人认为是不当的。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应对崔俊权适用刑法358条一款“组织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法庭应在刑法358条一款这个量刑幅度人予以量刑。这对崔俊权是十分重要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高度重视和支持。
四、一审判决量刑畸重,罚不当罪。
根据查明的事实看,崔俊权组织****尚达不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明显量刑畸重。辩护人从一审法院办理的同时期颍上县组织****的案件,颍上县的案件被告人收入高达百万,时间长达一年,组织****上万次,然而,此案就被一审法院指定到临泉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半。同在阜南县,张磊组织****案,一月收入高达40-50万元,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磊有期徒刑6年。与崔俊权案件比较,一审法院竟然判决崔俊权无期徒刑,量刑明显是畸重了。辩护人知道我们国家不适用判例法。但是,同一个法院,同一时期,相同性质的类似案件,判决结果差距为什么这么大呢?这充分反映一审法院没有客观公正的对待崔俊权。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对崔俊权在10年以下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如无不妥,恳请采纳。
                                  辩护人:余鸿飞律师                                                         
                                    2012年11月16日
2013-11-12 10: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