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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泽职务侵占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再次依法接受孟宪泽亲属委托,并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出庭为孟宪泽辩护,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仍坚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职务侵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撤销有罪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1、2010年12月指控孟宪泽虚报了借毛家庚本息36200元,虚报了王省瑞利息33000元。一审法院下达了(2011)南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和(2011)南刑初字第00208号刑事判决,经过一审法院两次审理均认定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孟宪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未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然而,几乎在没有增加新的、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无视已作出的生效判决,只是在原数额基础上减少2万元,再次对孟宪泽公诉,一审法院竟然推翻自己的判决,又作出有罪判决,辩护人认为这明显不当,侵害孟宪泽的合法权益。
2、一审判决认定职务侵占的证据不足。
(1)一审判决有关毛家庚36200元的认定,与原一审之前的二次判决认定的证据是相同的,但辩护人提供有孟郢村借毛家庚的款,因还款收回的原始借条、村会计计账、孟召庆出庭证言均说明孟郢村借了毛家庚的20000元,毛家庚始终在说谎,不足信!
(2)还王省端利息33000是事实,有王省端出庭证言证实本息两清,公安机关和本辩护人再次调查王省端,王也证实孟宪泽给他有现金还有实物,具体对实物至今也没有评估,实物达不达到13000元也无法确认,故不能证明孟侵占了13000元。
(3)、虽然有这两张孟宪泽书写的条据,但没有证据证明49200被孟宪泽个人侵占了。与上两次判决相比较,数额是下降2万元,但是,在卷并没有增加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故一审判决认定孟宪泽职务侵占罪名成立是不当的。故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为维护司法公正,纠正一审的不当判决,还孟宪泽公道。
二、关于贪污罪,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孟宪泽的身份不适格。我们知道构成贪污罪必须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立法机关关于刑法第93条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然而,孟宪泽早在2007年11月30日已被洪河桥镇党委下文免去了孟宪泽的孟郢村党支部书记职务,所以,孟宪泽在免职后变成一般村民,孟宪泽已经没有资格贪污公款了。一审判决认定该文件没有执行,这种说法没有证据证明。基于孟宪泽一般村民的身份,他依法不可能成为贪污罪适格的主体。
2、一审判决认定孟宪泽贪污低保补助款3065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孟宪泽一直否认他在办理低保手续上的签名,对于取款签名也不认可,对一审认定的文检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应依法准许。二审期间,孟宪泽以及本辩护人又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请二审法庭予以允准,以便查明事实。作为孟宪泽于2007年11月30日已被免职,已不是村干部,办理低保怎么可能还有他的签名呢?!
(2)、孟曾供述这五户的低保款用于村务开支了,丁影是知情人、参与者,丁影、丁继中转给他的这些开支条据,而且这些开支条据上有村干部丁影,驻点干部孟金的签名,而现在这些村干部均一推二六五,完全是否定的说法,故当时村主任丁影在为上述五户办理低保时的签名和开支条据上的签名需进一步的鉴定和查明,一审时我们也提出鉴定申请,但未得同意,我们是想通过鉴定以证明丁影是否参与?是否存在以五户的低保款报销村务开支的事实,丁影与孟宪泽有矛盾,不能仅凭丁影的证言定案,这2.8多万的开支条据,如确系用五户的低保款开支,那么应该从孟宪泽的认定的侵占的总额中予以扣除,这些均需要进一步查明。本次辩护人再次提出对丁影签字的鉴定申请,请求二审法庭委托予以鉴定,一便查明事实。
综上,辩护人认为孟宪泽职务侵占、贪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孟宪泽就是因冒犯了阜南县检察院的个别人,从2009年始,伪证、行贿、职务侵占、贪污的指控接踵而至。作为辩护人请求二审法官秉公执法,严格执法,不偏不倚又不枉不纵,依法作出公正而令人信服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辩护人:余鸿飞律师
                             2013年4月3日
2013-11-12 10: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