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张明华本人的委托,并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张明华第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律师,为了法庭兼听则明,为了维护张明华的合法权益,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本案时参考。
通过查阅在卷材料,多次与张明华谈话,认真听取他本人的辩解,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张明华以贪污的共犯认定,认为张明华作为汽运总公司改制时评估工作负责人,在评估时提供虚假的评估报告、帮助佟茂华、牛玉杰以隐瞒资产、虚设债务等方式隐匿778.9888万元国有资产,转为佟茂华、牛玉杰持有股份的改制后的公司所有,其行为与佟茂华、牛玉杰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对此认定,辩护人不能认同,同时也认为张明华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佟茂华、牛玉杰贪污犯罪的帮助犯。具体理由如下:
一、认定张明华在评估中提供虚假的评估报告帮助佟茂华、牛玉杰二人贪污的事实不能成立。
1、汽运总公司委托安徽中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评估公司)进行改制评估,程序上均是违法的。
根据国资委财评字(1998)1 36号文件规定,作为委托方应对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已经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且已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立项。而作为中亚评估公司可以说在承接这个业务时尚未获得资格,4月16日获得批准评估资格,4月1 9日与汽运总公司签订评估业务协议,而汽运总公司4月2 7日向阜阳市国资局申请立项,4月30日批准立项。因此,资产评估尚未立项的情况下,中亚评估公司与佟茂华就已达成意向,程序上是颠倒的,这也就不能保证整个评估工作的独立、客观,故后来佟茂华可以向评估人员提出非法及不合理的评估要求、干预评估工作、这也就决定了评估报告的失实是必然的结果。
2、张明华虽被认定为评估负责人,但他不应对评估报告的失实承担法律责任。该份部分虚假的评估报告应由中亚评估公司负责人和出具报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法律责任。
3、张明华不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他当时也不是中亚评估公司负责人,他只是中鑫会计师事务所的所长助理,受安排担任此次评估工作的协调人,姑且说是评估负责人,在资产评估中,作为评估机构应当派出合格的专业人员承担具体工作,须对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负债必须进行合理的核实,资产评估结果合理、准确。张明华不是中亚评估公司的负责人,也不是出具评估报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此,张明华不应对评估报告的失实、部分虚假承担法律责任。
4、由于资产评估未立项就私授中亚评估公司,且佟茂华明确提出不合理、非法的评估要求,直接干预评估工作,整个中亚评估公司为了能拿到6万元的评估业务费,以满足佟茂华的非法要求,导致资产评估结果的失实,故这个失实的责任,凡是参与人均是有份的,潘志超、吴建超也参加了协调会,且二人均是具体负责此项评估工作,吴建超还是出具评估报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并不仅仅是张明华个人的行为导致的。
二、虽然张明华参与评估工作,但他与佟茂华、牛玉杰贪污,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更没有共同的贪污故意,也没有从佟茂华贪污行为中获得任何好处。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共犯论处。
辩护人在前面已作了阐述,张明华不应对评估报告的失实承担法律责任。这个评估报告为什么会失实?这主要是从以开始的不正常委托评估关系就决定了评估报告的失实是必然的。也就是评估报告人听从委托方的,不听话委托人也不会要你的报告,作为评估机构根本不能独立、客观评估,评估机构为什么会这样的听话,究其原因就是为了那几个评估费。因此说,汽运总公司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是在不正常的前提下完成的,故参与人只能对评估报告的失实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而不是贪污共犯的责任。
作为张明华参与评估,由于主要评估人员均听命于佟茂华,但他无权出具评估报告,更没有与佟茂华私下勾结,更无法认识、认知到佟茂华、牛玉杰会贪污国有资产。因此,张明华怎么可能是贪污共犯或帮助犯呢?
总之,评估报告客观上为佟茂华、牛玉杰贪污提供了可能,但张明华不应对评估报告的失实承担法律责任。在2 000年企业改制处于不规范、政策规定不明确混乱状态下,评估机构为了蝇头小利,不负责任的出具失实的评估报告,这有当时大环境的原因,但这些评估人员与佟茂华、牛玉杰共同贪污是不可能的。为此,本律师恳请贵院对张明华宣告无罪。
辩护人:余鸿飞律师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