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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新规:3月1日起“最终解释权”无效
 

更新时间:2010-2-23 10:00:05
 
    很多商家发布活动时,最后都附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或“本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从3月1日起,随着一部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格式条款》)的实施,“最终解释权”最终无效了!

    “最终解释权”无效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陶小泉律师说,《格式条款》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春节后由省政府正式颁布。

    《格式条款》第九条规定,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依法撤销、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陶小泉举例说,很多商家或经营者在搞活动时或促销产品时,都会称“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实际上这是违反国家《合同法》的,《格式条款》实施后,更加明确了“最终解释权”不具法律效力,再也当不了挡箭牌了,消费者有解释合同的权利。

    不平等合同可撤销

    《格式条款》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陶小泉解释说,这条规定相当于给普通消费者买了“保险”,因为很多格式条款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条件下制定的,消费者一方面比较被动,另一方面也不够专业,发生消费行为时未必能发现合同中的不公平之处。《格式条款》施行后,消费者可以在发现不平等约定后立即提出来,并要求撤销,虽然《格式条款》没有规定时间限制,但按照国家《合同法》的规定,是一年,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在一年之内对格式条款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提出申诉,并有权要求撤销。

    “霸王条款”横不起来

    在现实消费中,很多消费者会遇到种种“霸王条款”,如赠品不提供保修、收房以开发商通知为主、人身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都有附加条件等等,不少消费者认为有合同在先,吃点亏算了。陶小泉表示,以后,这些“霸王条款”再也横不起来了。

    陶小泉举例说,根据《格式条款》,商场促销的赠品也应该按照法规提供一个保修期,购买房屋时消费者应特别注意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是否平等,而在购买保险时,很多保险公司自行对“人身伤害和重大疾病”的界定和附加条件,均是无效的。

    陶小泉总结说,《格式条款》最大的特点就是,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所有条款,消费者均可要求撤销,并视同无效。

    工商部门执法有依据

    《格式条款》规定,包括房屋买卖、旅游合同、美容健身乃至供电供水等八方面的合同,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

    陶小泉律师说,这明确了工商部门的执法权,一些面向不特定对象发出的格式条款,均应该按照规定向工商部门备案,由工商部门把关,并审核其合法性,同时不平等的条款,工商部门可以要求其改正,甚至还可以对不按规定备案的单位进行处罚。(作者 黄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