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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亟待厘清管理界限
 

更新时间:2014-11-23 18:30:46
 

  我国有关互联网领域立法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目前,除了正在抓紧起草和调研的电子商务法,同时正在抓紧制定的还有网络安全法,此外,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制定也取得重要进展,目前已形成初稿,正在征求专家意见,将来会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在11月21日举行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分论坛“网络空间法治化”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局局长刘正荣透露了上述情况。

  电商立法让创新有法可依

  电子商务立法已经提上日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介绍,2013年12月31日,电子商务被列为第二类项目,目前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和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的领导下,围绕立法的各个研究课题都在紧锣密鼓的推进中。他预计,相关立法工作有望在2018年前后完成。

  阿拉木斯表示,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促进发展,让创新有法可依,使得我国的法治建设尽快跟上产业发展步伐。其次,应明确各个商业之间的主体和商务关系,以专项的法律整合,取代分散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高效安全有序。

  此外,还应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成功经验,作为立法出发点,过去政府采取了宽松的政策措施和治理办法,政策设计的大方向都是鼓励发展。今天的电子商务正帮助制造业转型升级,帮助零售业建立面向新的经济基础设施。“因此,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加速或确保这一进程的顺利实现。”阿拉木斯说。

  网络跟帖管理需加强源头控制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四新表示,当前,加强网络空间信息管理的法制化,加强对于违法、有害信息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已经迫在眉睫。

  “我们正处在一个互联网快速发展、信息过剩的时代,每天被大量的信息所俘虏,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大量违法、有害的侵犯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因此需提高信息管理方面立法的对接。”王四新说。

  在我国现有的信息管理领域,王四新认为,目前最主要的问题不是立法问题,而是司法问题和严格执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这两年在加大对网络谣言、网络非法有害信息的整治力度后,已经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希望这种整治力度,下一步还要加强合法性。”

  王四新建议,对于互联网一些新领域,比如移动设备、移动设备中的APP软件,以及网络新闻的大量跟帖,要注意新闻信息源头的控制,对信息制作者、发布者的控制。“下一步,我们还要探索一种更有效的机制,通过网站的自律、结合网民的参与以及采取纠纷解决的措施等来实现。”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避免碎片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助理、研究员周汉华建议,我国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

  周汉华说,这些年来,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推进主要采用一种分散立法的方式,但是大量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当中。比如:刑法修正案(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信息网络的信息保护协定》以及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周汉华指出,目前的情况是,很多规定位阶都比较低,高位阶的法律规定比较缺少,“就算有也是一个概念,没有更多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则和管理方法。因此导致实践中个人信息的滥用,非法买卖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频发。由于目前在法律制度上相对的缺失,因此民事维权成本较高。”

  周汉华认为,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原则,应当是“宜粗不宜细”,同时要避免立法碎片化。“因为现在是一个大数据时代,要根据数据面临的风险不同,设立一个梯度立法的原则,这样来推动数据的开放和利用。尤其在信息技术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很多信息其实是与特定个人不相关的信息,对于这种信息,现在国际潮流就是开放数据,只有开放数据才能提高数据处理的有效性,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未成年人保护要突出“权利有限”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表示,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易受网络信息诱导,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问题。

  李欲晓认为,目前而言,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比较零散。他建议,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还需相应设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

  在这部法律的起草原则中,李欲晓建议,要重点突出权利有限原则;充分利用国内外现有成果和经验,密切结合中国实际,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加强行业监管,通过设定行业义务来提升企业权利意识;厘清政府职能范围,改善管理界限不清、职能不明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