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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更新时间:2016-6-2 15:52:28
 

    中新网6月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今日表示,要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以诉讼法律作为基本依据,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江必新介绍,《意见》共分为七个部分27条。第一部分强调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基本理念和总体要求。第二部分到第五部分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类型和审理原则。第六部分提出构建协同审判机制,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合力。第七部分要求强化组织保障措施,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意见》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强调服务大局,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保障措施。《意见》明确,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按照审判专业化要求,探索建立专门机构,创新审判体制机制,研究特别审理规则,加强理论实证研究,建设专业审判团队,深化司法公开和国际交流,不断提升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能力水平。

    二是突出理念先行,明确提出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意见》强调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筹,特别是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要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制度分类施策,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协调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要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要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要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强调对重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按照所涉环境要素和环境权益的不同,《意见》将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四大类,并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审理原则和司法政策。

    《意见》第二部分强调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尤其是要加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气、水、土壤、海洋等环境污染案件,以及对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三江源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第三部分强调依法审理涉土地、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案件,注重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协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部分围绕气候变化应对的需要,强调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及碳排放、能源节约、绿色金融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纠纷案件,促进各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政策的落实。第五部分从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出发,强调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要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以诉讼法律作为基本依据,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适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需要,积极探索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

    四是保持适度前瞻,探索完善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规则。随着中国签署《巴黎协定》,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已经成为我国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针对这一全新领域,《意见》规定依法审理碳排放、能源节约等与气候变化应对密切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探索对涉及绿色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规则,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审判在气候变化应对中的功能和作用,推动构建国家气候变化应对治理体系。

    针对省级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意见》提出要认真研究其特点和规律,探索符合需要的案件裁判和执行规则,并明确试点地方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影响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影响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私益诉讼。

    五是加强协同审判,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合力。《意见》规定,要根据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现实需要和当地的案件特点,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

    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科学确定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职责分工,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专门化研究、协调和指导作用;大力强化环境资源立案、审判和执行机构之间,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环境资源审判的整体合力,以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司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