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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国有资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更新时间:2016-6-2 15:53:01
 

    法制网北京6月2日讯 记者周斌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5月30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因肃州区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甘肃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国有资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1月5日,付庆泉以原酒泉市兴盛纸品厂名义向肃州区工信局申请2011年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经济补偿。肃州区工信局未严格按照《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原酒泉市兴盛纸品厂在不符合“近三年正常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实际获得奖励资金44万元。2013年7月15日,甘肃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审计署驻兰办事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作出甘财建〔2013〕189号《关于收回相关企业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通知》,以原酒泉市兴盛纸品厂项目资金44万元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要求财政部门从相关企业追缴并上交省财政厅。但肃州区财政局并未依法履行职责。2016年1月4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肃州区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肃州区财政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44万元财政资金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肃州区财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致使44万元国有资产仍处于流失状态。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肃州区财政局仍不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致使国有资产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