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而成为诉讼当事人的,既有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即可以是中国企业法人,包括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也包括外国企业和组织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组织。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合法成立,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能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也可以起诉和应诉成为诉讼当事人。但外国人、无国籍冬、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表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上述规定,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外甲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婶有关合法权益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公正、平等保护原则。
二、起诉、应诉、反诉、上诉的含义。
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诉讼行为。起诉的实质要件有四个:(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应诉是被告按照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参加诉讼的行为。
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当事人必须是本诉当事人;(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4)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5)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
上诉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三、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件及案件地域管辖。
起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起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以书面诉状的形式提出,而且不应有1昼骂或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用浯。
㈠诉讼的一般管辖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诉讼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在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选择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几种: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被****的人提起的诉讼。
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
1、因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㈢管辖权异议
当事入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该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必须在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五、诉讼收费办法。
1、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
2、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诉讼费,由被告预交。
3、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由上诉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4、再审立案的案件,一审未上诉生效的或提出新证据的,诉讼费由申请再审人预交。
5、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6、应当预交诉讼费的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或者未足额预交的,提出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并收到人民法院再次通知预交诉讼费决定书后七日内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7、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减、免、缓。当事人请求司法救助,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因家庭生活经济状况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8、 诉讼费的负担,按下列原则处理:(1)败诉人负担。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经济案件审理终结,判定纠纷是由于败诉人引起的,应由败诉人负担。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2)按比例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诉讼费用,按当事人各自败诉部分的比例确定分担数额。(3)原告负担。原告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减半收取。(4)自行负担。由于不正当诉讼行为支付的费用,由该不正当行为人负担。(5)申请人负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制作诉讼资料副本,其制作费由申请制作人负担;督促程序中,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6)当事人协商负担。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7)法院决定负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8)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强制执行,执行费和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六、举证须知
1、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当事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不得对其他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举证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能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使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诉讼义务。
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是当事人维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提起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的主张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质证和辩论,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少数民族的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阅读有关诉讼材料的权利;
3、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及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如审判人员未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4、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请求再审的权利;胜诉的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5、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和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是当事人最基本的一项诉讼义务。如外国当事人在中国诉讼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有关证据材料,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3、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做真实的陈述义务,当事人不能做歪曲事实的虚假陈述,更不准伪造证据;
4、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接受人民法院的合法传唤。按时出庭诉讼,遵守法庭纪律,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对违反诉讼秩序和拒不履行诉讼义务以致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裁。
八、诉讼程序
1、对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法官可依职权在开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官的指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举证义务。
2、确定开庭时间且当事人已经合法传唤后,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原告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迟延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迟延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审判。
3、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诉讼秩序或怠于履行诉讼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因此而发生案的训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损失。
4、案件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官予以庭前调解或当庭调解,法官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在何阶段进行调解。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法官不得强制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作出裁判。
5、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应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十五日内(裁定书十日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接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九、人民法院审限期的规定
1、民事、经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3、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公诉案件应当在审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十、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就是向法院起诉的有效期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