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经济困难的标准 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确定”执行。 二、关于法律援助申请的转交 法律援助申请的转交,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案件处理机关所在地与该机关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按照此规定执行。转交函见附件1、2。 三、 法律援助相关文书 《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涉及的法律援助相关文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刑事法律援助公函见附件3—8。 四、 关于复制材料费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免收或者参照市场价格减半收取。 五、省司法厅分别与省检察院、公安厅于2001年9月转发的《关于在刑事诉讼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皖司通[2001]113号、皖司通[2001]117号)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刑事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函(公安机关用);
2、刑事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函(检察机关用);
3、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4、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5、指派通知书;
6、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7、刑事法律援助公函(给予法律援助用);
8、刑事法律援助公函(不予法律援助用)。
附件一
刑事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函(存根)
公援转函( ) 号
发函人: 发往单位:
批准人: 时 间: …………………………………………………………………………………………………………
刑事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函
公援转函( ) 号
XX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犯罪嫌疑人 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转交你中心,请查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向你中心提交身份和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等相关材料的函已发。 附:承办警官姓名: ,联系电话:
XX XX XX XX公安局
年 月 日
附件二
刑事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函(存根)
检援转函( ) 号
发函人: 发往单位: 批准人: 时 间:
……………………………………………………………………………………………………………
刑事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函
检援转函( ) 号
XX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犯罪嫌疑人 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转交你中心,请查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向你中心提交身份和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函已发。 附:承办检察官姓名: ,联系电话:
XX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附件三
给 予 法 律 援 助 决 定 书 援决字[ ]第 号
申请人: 事 由: 批准人: 领函人(签字):
时间:
……………………………………………………………………………………………………………
给 予 法 律 援 助 决 定 书
援决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处)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现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为 。
法律援助中心(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不 予 法 律 援 助 通 知 书
援拒字[ ]第 号
申请人: 案由: 不予援助理由: 领函人签字: 时间: ……………………………………………………………………………………………………………
不 予 法 律 援 助 通 知 书
援拒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处)提出的 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对法律援助条件的规定,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是 。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 司法局审查。
法律援助中心(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指 派 通 知 书
援指字[ ]第 号
发往单位: 事 由: 受援人: 批准人: 领函人签收: 时间:
……………………………………………………………………………………………………………
指 派 通 知 书
援指字[ ]第 号
: 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本中心(处)决定对 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你单位承办该案。请你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安排律师或合适的人员承办该案并与受援人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将指派情况告知本法律援助中心(处)。 特此通知。
法律援助中心(处)(公章) 年 月 日
法律援助机构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六
人民法院 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 )刑字第 号
本院受理 人民检察院指控(或者 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上诉人) 犯 罪一案,因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 款之规定,本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请在收到本通知后,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并于 年 月 日前到本院刑事审判 庭查阅案卷。本院决定开庭(不开庭)审理本案。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庭地点:
附:l、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一份 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一份 2、主审法官: 电话: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七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援刑转函字[ ]第 号 领函人: 交付: 事由: 批准人: 时间:
注:本函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刑事案件,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
……………………………………………………………………………………………………………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援刑转函字[ ]第 号
: 本中心(处)于 年 月 日收到你院(局)转来为 一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申请法律援助的来函。经审查,本中心(处)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 (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处)的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案 阶段的辩护律师(或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特此函告。
法律援助中心(处) 年 月 日
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执业证编号:
附件八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援刑拒函字[ ]第 号
领函人: 交付: 事由: 批准人: 时间:
注:本函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刑事案件,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
……………………………………………………………………………………………………………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援刑拒函字[ ]第 号
: 本中心(处)于 年 月 日收到你院(局)转来为 一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申请法律援助的来函。经审查,本中心(处)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不予以法律援助。 特此函告。
法律援助中心(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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