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交通事故“同命同价”不再有歧义
阜阳律师网(http://www.fylsw.com) 2010-1-30
车辆借给他人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索赔?
近日,合肥中院制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借出车子也要承担责任
“不久前,新闻报道的一起交通事故,因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
合肥市中院法官介绍,《指导意见》规定,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或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明知所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安全缺陷,因该安全缺陷发生事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载人可减轻赔偿责任
结合其他地方审判实践中出现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案件,《指导意见》做出明确区分:受害人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如售楼处提供的免费看房车、超市提供的免费交通车以及相关规定免票的人群,机动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失地农村居民可“同命同价”
该报曾于2009年12月30日报道的一起“滚烫沥青活埋行人”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中被沥青烫死,肇事司机被刑事拘留,面临刑事处罚。
被害人的代理人要求肇事司机按城镇居民标准补偿27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
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认为,应按照农村人口的标准进行赔偿。按什么标准赔偿成了争议的焦点。
对此,《指导意见》规定,“赔偿义务人之一或是赔偿义务人所雇请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为经刑事审判认为构成犯罪,赔偿权利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向其他赔偿义务人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的,经审理认为赔偿权利人应得到精神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同时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为因城乡合并或城镇建设,耕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村居民,应认定为城镇居民。
这一赔偿标准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在“道交损”案件中能够得到合理赔偿。(江淮晨报 张玉学)